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5月31日,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对审查调查中发现的后溪镇溪西村坂山小组原组长杨某强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经初核后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杨某强在担任坂山村民小组长期间,为使其妹夫杨某某获利,利用其负责管理小组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私自将坂山小组位于坂山山仔尾顶的集体果树发包给杨某某经营管理,并私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若遇国家征用土地,杨某某可获得20%的青苗补偿款。2015年6月,灌中路工程一期工程及边角地项目征用杨某某承包果树所在的集体土地,后杨某某根据上述果树承包合同获得青苗补偿款人民币10.26万元。
审理中,就杨某强入党时间(2014年6月)晚于其私自发包时间(2013年4月)是否影响对本案违纪的定性处理问题,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展开了讨论。认为主观上,杨某强是为使杨某某在承包果树以及后续征地补偿中获利,相关利益的实现需经过果树承租、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款发放等环节;客观上,该合同存续于杨某强任职期间以及2014年6月入党之后(2015年6月政府征用该地时,杨某强仍任坂山小组村民小组长),杨某强在其任期内以及入党后保障该合同顺利履行并使得杨某某最终获赔青苗款。因此,从主客观一致的角度看,杨某强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利的违纪行为具有持续性,自其入党前持续至入党后,不影响对其违纪性质的认定。杨某强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廉洁纪律为亲友谋取利益。考虑到在组织审查期间,杨某强能够积极配合审查,如实坦白问题,认识错误,表示服从组织处理,今年6月,集美区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案件查办过程中,与该问题线索相联的违纪违法人员线索被一并深挖彻查。区纪委监委下发监察建议书,要求后溪镇从土地丈量、发放手续、村务公开等方面逐一查缺补漏,严格规范管理。后溪镇据此由点及面清查2015年以来征地款项管理和发放情况,同时发动各村(居)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集美区纪委监委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对第二种形态的运用,定期召开线索排查会和案件了结会,进行综合研判,提高问题线索处置率,及时对查清的违纪行为给予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同时,注重从个案线索折射整体,透过轻微问题展开深层次挖掘,多部门联动、精准展开系统排查,切实发挥“小案件辐射系统领域问题”的功能作用。
“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不仅考验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更考验政治素质和责任担当。我们要用好纪法‘两把尺子’,确保每一个案件、每一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集美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集美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