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 2019-08-15 16:59:00
拆迁安置是推进项目落地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先决性工作。然而,如此重要且严肃的工作,竟成了某些人的“摇钱树”,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补偿款,竟成了某些人大快朵颐的“唐僧肉”。
唯利是图、无视法纪的人注定没有好结局。
2018年12月28日,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开发公司(简称“集灌公司”)“正新二期”拆迁项目经办人林晓景站在了集美区人民法院的被告人席上接受审判。和他一同受审的,还有多名配合他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村民及行贿人。判决认定:林晓景作为“正新二期”拆迁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多名被拆迁户63万元,并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工作的过程中,伙同多名被告人贪污拆迁补偿款319万余元。同时,多名涉案人员也因共同贪污或行贿犯罪而分别获刑。
拆迁安置工作有着严格的程序,可补偿款何以成了“唐僧肉”?林晓景等人是如何浑水摸鱼的?对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有关人员又是如何审核把关的呢?
本版文/通讯员 夏季轩
公权私化 利益输送慷国家之慨
“权力”是柄双刃剑,善用者,为民谋福祉,体现自身价值;滥用者,伤及群众利益,殃及政府公信力,还会把自己送上“不归路”。林晓景从未想过,有朝一日他会“手握重权”,更没想过获得权力之后应如何谨慎用权。
今年39岁的林晓景出生在灌口的一个农村家庭。他从职业高中毕业后,工作一直不稳定,直到2008年7月进入灌口镇政府所属的集灌公司。林晓景参与了多个项目的拆迁工作,其工作态度和能力使他很快获得了领导的信任。
2010年前后,“正新二期”拆迁项目启动。集灌公司受灌口镇政府委托,代表灌口镇政府负责实施该项目的拆迁工作。林晓景受集灌公司指派,具体经办这项工作。林晓景在笔录中交代:“作为项目的具体经办人,我要会同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公司),对项目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实际情况、权属,被拆迁人的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根据相关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及政策,与被拆迁人进行商谈,对拆迁实施单位成果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
表面上看,林晓景并不是什么领导,但他手头的初审权不可小觑。面对突如其来的权力,他发现有权之后事好办了,却压根没意识到权力更意味着责任。
不久,林晓景的儿时玩伴林某找上了门。林某告诉林晓景,他有两栋房子在拆迁范围内,想早点拿到补偿款,更想多分一点钱。“我找过林晓景很多次,每次都有让他帮我多补偿点、快一点。”听到林某承诺补偿款到位后会分给他20万元,林晓景爽快答应。
林某很快拿到一笔50余万元的补偿款。他约林晓景到灌口某银行门口,将一个装着20万元现金的袋子塞给林晓景,并嘱咐他多多关照后续拆迁事项。
不久后,林某的母亲再婚,继父张某带来两个孩子,家庭落户人口由5人变成了8人。为了让张某及新来的两个孩子也能领取补偿款,林某找到林晓景。“根据当时的政策,这两个孩子是不能获得补偿款的,他想让我帮忙让两个孩子也拿到钱。”林晓景坦言,考虑到收了林某大笔好处费,他还是答应了林某。
林晓景交代“正新二期”拆迁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有关人员吴某,让他按照8口人为林某制作补偿协议和安置表。吴某明知林晓景的要求不符合规定,仍照办了。林某如愿以偿。
不仅如此,林晓景还帮助林某的妹妹重复获得补偿。林某的妹妹在结婚前已经安置补偿过,按规定,其结婚分户后的重新拆迁安置,需在新户中扣除已补偿的份额,或退回之前领取的补偿款。但为了让林某家庭多获取补偿款,林晓景仍不顾规定,交代拆迁实施单位按林某妹妹、妹夫两个人口进行安置。
为什么拆迁实施单位的吴某明知不合规,还要按照林晓景的意思办理呢?面对询问,吴某无奈地说:“每次林晓景都会强烈要求我签字,还说已经跟镇领导沟通过。另外,我们公司要拿到拆迁业务费,需经林晓景签字,受林晓景很大的制约,只能按照他说的做。”
每次违规行为都没有在后续的审批环节被发现,不仅为他人增加了补偿款,自己也捞到不菲的收益,这让林晓景的私心愈发膨胀。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因祖屋被拆迁找到林晓景,希望得到林晓景的关照,把抢建的简易房屋也纳入安置,但这并不合规。可在林晓景的授意下,一切都办得很顺利。其中一份补偿协议这样记载:“房屋一栋,砖混二层,实测面积1114.6平方米。”而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林晓景在笔录中交代:“那只是一个简单的搭盖,只有一层,面积也没那么大。即使适当补偿,顶多三五万元,没办法给到39万元。”事后,王某送给林晓景20万元感谢费。
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中提到: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非“凡夫俗子”所能用。正因为如此,党员领导干部对待权力定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作为受政府委托从事拆迁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林晓景公权私用,不仅让自己站在了违法犯罪的悬崖边,也严重影响了拆迁工作的严肃性,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无中生有 狼狈为奸鲸吞国家资财
古人云:祸福无门,唯人所召。然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对公职人员而言,不管掌管着多少钱物,都应该明白:一砖一瓦、一草一木都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
可林晓景不仅没有意识到受贿行为的严重性,甚至变本加厉,鲸吞拆迁补偿款,把国库当成了提款机。
许亚青和林晓景是同村人,打小认识。2013年的一天,许亚青因房屋拆迁事宜找到林晓景,希望林晓景帮忙尽量多争取补偿款。“我说最低要5套安置房以及150万元货币化补贴才能签协议,还说补偿款下来后,该给他多少好处费会给的。”许亚青交代,林晓景当时很爽快就答应了。在林晓景的帮助下,许亚青及其父亲许某虹很快就领取了全部补偿款170余万元。2013年12月,许亚青送给林晓景18万元。
然而办案人员却发现,许亚青的妻子林某苗、父亲许某虹后来又申领了两笔拆迁补偿款共计86万余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5年7月,林晓景与许亚青勾结,商议用完全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骗取补偿款。“他说只要把我、我的妻子林某苗、父亲许某虹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他就好。”据许亚青交代,由于实际上并没有房子被拆迁,林晓景提出拿走百分之九十的补偿款。考虑到自己并不需要付出什么就可以得到一笔钱,许亚青也没说什么。
一天,林晓景谎称林某苗还有一砖混结构的房子没有领取拆迁补偿款,通知拆迁实施单位制作一份总金额40万元的补偿协议。又让许亚青以林某苗的名义签合同,并在经办人一栏填上了自己的名字。备好相关材料后,林晓景再让拆迁实施单位将材料层层送审,最终顺利通过了审核。许亚青领取补偿款后,将其中的35万元交给了林晓景,自己留下了5万元。
有了这次成功的“经验”,林晓景像是找到了一条快速致富的通道。殊不知,这正是他快速落马的通道。
没几天,林晓景再次找到许亚青,商议以许亚青父亲许某虹的名义虚构一份拆迁补偿协议。后来,林晓景依葫芦画瓢制作补偿材料、层层送审,最终再次骗得46万余元补偿款,并拿走了其中的20万余元。
见林晓景“生财有道”,他身边的一些人也蠢蠢欲动。高月梅家并没有在拆迁范围内,可因赌博欠下高利贷的她,却非常想分得一份补偿款,怎么办呢?她找到了老相识林晓景。“我跟林晓景说,我都快被高利贷逼死了,能不能在拆迁安置工作中弄点钱?”林晓景见高月梅多次向他提起债务压身的事,再次动起了歪念头。“我跟她说,不然我在拆迁这边给她做一笔,让她去还债。”于是,林晓景以高月梅的名义虚构拆迁补偿协议,为高月梅获得了46万余元拆迁补偿款。
至此,林晓景通过虚构拆迁补偿协议的方式,伙同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总计132万余元。
此外,他还与张怀宏等外地户籍人员共谋,精心策划其通过与本地拆迁户“假结婚”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他们没有真正一起生活,只是利用‘假结婚’将张怀宏和她的两个子女的户口迁进来,以便在拆迁过程中弄到拆迁补偿款。”林晓景通过这种方式,陆续骗取拆迁补偿款180余万元,其中他自己非法分得约160万元。
林晓景一边大肆侵吞政府拆迁补偿款,一边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经查,他不仅严重违反生活纪律,还长期前往澳门赌博,涉赌总金额高达200多万元。
2018年底,林晓景因贪污319万余元、受贿63万元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林晓景贪污属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且受贿属“数额巨大”,情节恶劣,还是典型的顶风作案,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属罪有应得。许亚青、高月梅等人虽不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但他们因与林晓景勾结而成了共犯。虽然拿到的钱并不多,但他们的积极参与助长了林晓景的嚣张气焰,并最终让林晓景得逞,不仅要为自己分得的那些钱承担责任,还要为各自与林晓景配合所骗取的其他补偿款承担责任,可谓得不偿失。
放弃职守 盲目信任留下犯罪隐患
尽管林晓景等人已被依法判刑,但这并没有消除群众心中的疑虑。拆迁补偿工作有相关的程序,林晓景只不过是其中一个环节,且并非是有绝对发言权的领导。那么,为何他的骗取行为能屡屡得逞呢?
“后续的审核把关形同虚设,让林晓景钻了空子……”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一些审核把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需对林晓景完全无中生有骗取的那132万余元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材料,“正新二期”拆迁项目的工作流程分成如下几个环节:首先由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公司)、集灌公司的林晓景与被拆迁户商谈、确定补偿数额。之后,拆迁公司根据政策标准制作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补偿安置费用表等相关材料,由被拆迁户、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拆迁公司印章后,由集灌公司的具体经办人林晓景和副总经理分别签名,并盖集灌公司印章。然后,相关材料再上报灌口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名把关,加盖灌口镇政府印章。一些补偿材料还需要向集美区有关部门报送。
林晓景深谙上述流程,自然也清楚哪些环节容易蒙混过关。特别是“补充协议”,在林晓景签字后,只需集灌公司领导和灌口镇分管领导分别签名审核,就可以发放补偿款。林晓景先是利用自己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制约关系,要求拆迁公司按照他的意思制作相关补偿材料并签名。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在制作相关补偿协议时,并非没有注意到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但他们大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不知不觉中成了林晓景的“棋子”。正如拆迁实施单位的许某某所言:“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林晓景算是我的上级,他要求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而且我以为他应该跟其他领导报告过。”
但按规定,“补充协议”送审时仍需附主协议、附属物清点丈量底单及户口本、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由于林晓景以高月梅、林某苗、许某虹等人名义制作的三份“补充协议”完全是无中生有的,根本无法提供主协议等材料,于是他便将上述三份“补充协议”夹杂在其他合规的补充协议里送审,试图鱼目混珠,蒙混过关。
如果后续审核人员能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相关材料严谨审核,要看出端倪并不难,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认真对待。集灌公司原副总经理陈某伟在审核上述三份虚假“补充协议”时,没有经过任何核实便签上了大名:“我当时工作没有认真负责。出于对林晓景的信任,以为他签名了协议就没有问题。一时疏忽大意,没有认真审核就签名了。”用信任代替监督,是放弃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典型的玩忽职守。
同样玩忽职守的,还有时任灌口镇党委副书记的杨志伟。上述虚假“补充协议”流转到杨志伟手里,作为分管领导,他需对上述材料做最后的审核把关。可遗憾的是,杨志伟却因“赶进度”而放弃了依法履行职责。杨志伟对自己的玩忽职守供认不讳:“由于当时工作量很大,工作人员只拿了需要我签字的三份补充协议给我,没有其他任何附件。由于当时我已经确定要调走了,在调离之前必须把我任上的拆迁工作尽量完成,所以那段时间都在赶进度,给了林晓景浑水摸鱼的机会。”这种玩忽职守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派,只是杨志伟没有想到,“不担当、不作为”的后果会这么严重。
林晓景被立案查处后不久,杨志伟、陈某伟也先后被立案审查。“政治理论不学习导致思想放松,思想放松导致作风放松,教训深刻。虽然紧守‘不义之财不可取’的底线,但法纪意识淡薄、工作作风不严。如果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哪怕对那三份虚假拆迁合同多过问几句,或到实地看一看核实一下,案件就不可能发生。”杨志伟被立案审查后后悔不迭,他涉刑的经历也为广大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贪污受贿是犯罪,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也可能会触犯刑律,同样可能让自己跌入玩忽职守的万丈深渊!
2019年7月23日,杨志伟渎职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杨志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共计132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杨志伟犯罪后具有自首、立功等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鉴于本案的经济损失系多因一果,结合杨志伟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短评
警惕“不入腰包”的腐败
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工作上的失误顶多只涉及违纪?这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认识误区,是不学法、不懂法、不畏法的表现。如果严重渎职,导致出现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完全可能犯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损失”和“情节特别严重”如何界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渎职犯罪侧重考量危害后果,且不以“受贿”为要件。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受贿,同时又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因为触犯受贿罪和渎职罪而被数罪并罚。
杨志伟被法院判处玩忽职守罪冤不冤?答案是否定的。
一方面,在林晓景贪污的319万余元中,有186万余元属于林晓景通过安排他人以“假结婚”的方式骗取的补偿款。这部分资金不少是杨志伟最后签批的,但组织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没有追究他的渎职犯罪责任。这也说明,一般的渎职行为或者存在某些客观因素难以归责行为人时,法律不会强人所难。另一方面,杨志伟对林晓景完全无中生有骗取的那132万余元补偿款难辞其咎,他对林晓景提交的虚假材料可以说是“看都没看、审都没审”。虽然没发现他有受贿行为,但他严重渎职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32万余元,已远远超过渎职犯罪的起刑点,并已接近“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贪污、受贿是腐败行为,渎职同样是腐败,这类“不入腰包”式的腐败,之所以需要用刑事法律来规范,不仅在于严重渎职可能造成国家经济重大损失,还在于严重渎职造成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无法真正落实,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
杨志伟渎职,主要在于自身的责任意识淡化,对法纪缺乏应有的敬畏。诚如他在悔过书中所说:“不贪污、不受贿是我一直以来的底线,但因工作上的不严不实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并因此而被以渎职罪立案,这是我始料未及的。是我平时对法律无知和缺少敬畏之心造成的,教训深刻!”广大党员干部应引以为戒,要不断锤炼党性修养,理清法律边界,强化责任担当。不仅要不贪污、不受贿,严防廉洁风险;还要用好权、履好职,严防渎职风险。在签字审批时谨记,每一次签字审批都代表着组织而不是个人,不仅要认真考量、谨慎对待,更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特别是在征地拆迁、涉农补贴、扶贫资金等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领域尤其要慎重,以防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