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给指引“打补丁” 方便群众开证明

市纪委监委督促推动相关部门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试点工作质效

发表日期: 2024-07-29 08:11:00 来源: 厦门日报

本报记者 柯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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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柯笛

  今年3月,我市试点开展“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工作。周先生向“厦门党风政风监督台”反映,他在申办这项手续时,因一份死亡证明材料,来回跑了好几趟。

  问题症结在哪里?市纪委监委将该问题列入“点题整治”选题,推动相关部门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完善便民举措的办事指引,进一步提升试点工作质效。

  随着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审核、结束公示,7月2日下午,周先生顺利取回了不动产权证书。

  

  起因 死亡证明材料难开具 办不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不久前,周先生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准备将过世父亲名下的房产转移到母亲名下。工作人员告知,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手续,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若有继承人已死亡的,也需要提供证明。

  周先生的爷爷奶奶已去世多年,父亲也于2014年过世。为开具证明,周先生先后来到父亲和爷爷奶奶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然而,当周先生来到中华派出所时,发现因为年代久远,户籍系统中无法找到爷爷的信息。于是,派出所民警根据周先生奶奶原始户口底册中“丧偶”“1979年死亡”等信息,出具了一份调查报告。

  带着相关材料及亲属关系证明,周先生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但申请事项仍然没有被受理。“工作人员不认可这份调查报告,要求提供包含死亡时间在内的死亡证明。”周先生感到困惑:爷爷的信息因年代久远已不可考,该如何开出证明呢?

  周先生准备办理的相关转移登记手续陷入了僵局。

  

  解题   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登记窗口终于受理

  

  周先生所称的调查报告,是如何开具的?包含了哪些内容?在中华派出所,调查人员了解到,3月27日,周先生来开具相关证明材料时,经办人员先后查询相关系统和历史档案,系统中均未能查找到其爷爷的信息。随后,经办人员通过原始户口底册查询,查到周先生奶奶的死亡信息,其中注明丧偶,但未注明配偶具体信息;周先生的父亲系次子,两人系母子关系。当天,中华派出所根据上述信息,为周先生出具了调查报告和亲属关系证明。

  派出所经多方查询后出具的调查报告,不动产登记窗口不予认可,怎么办?周先生遇到的难题,经市纪委监委转办、跟踪,终于被解开了:4月30日,中华派出所从周先生那里了解到不动产登记窗口仍未收件的情况后,出于便民考虑,根据周先生提供的补充材料为佐证,结合社区民警调查,于5月6日又出具了一份调查报告,其中包括周先生爷爷的出生和死亡时间;他与周先生奶奶的夫妻关系、与周先生父亲的父子关系等相关信息。

  周先生带上中华派出所的这份调查报告,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5月29日,周先生终于拿到了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其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在市资规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办理时限至7月2日。

  

  症结   办理须知指引不够清晰 工作人员告知不到位

  

  为了证明过世近70年的爷爷的死亡信息,周先生在派出所和不动产登记窗口来回奔忙了2个月,是什么原因?调查人员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一步了解情况。

  该中心负责人介绍,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改革举措,我市试点开展“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工作,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由合同乙方安排人员在办事窗口提供咨询、查验等服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派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调查人员问,死亡信息查找不到,公安机关难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这种情形,有无其他途径可以办理?该负责人说,申请人线下办理相关业务时,窗口会提供一份“办理须知”,在“死亡证明材料”一栏,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外,还列出了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注明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证明(户口簿)、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等四种形式,如果公安机关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可以通过“死亡公证书”等方式进行佐证。

  对于周先生因一份“死亡证明”来回跑的情况,该负责人坦承,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是试点业务,虽然合同中明确了窗口服务人员的职责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出现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在接受周先生咨询时,未将其他途径告知到位。此外,“办理须知”中,对于什么样的证明是有效的、开不了证明怎么办等,相关指引还不够清晰、全面,群众在申办时可能存在误解。对此,该负责人也表示,死亡证明材料清单是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拟定的,确实有群众无法按要求提供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加之对所需材料是否存在效力瑕疵、能否作为登记申请材料,还存在不同理解,需要在试点阶段不断摸索,完善“办理须知”,方便群众办理。

  

  改进  修订办理须知 提高服务水平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6月28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对“办理须知”进行调整,对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同已死亡继承人)新增了2种情形,并明确:“无法按上述要求提供死亡证明材料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联系公证机构出具死亡公证书或亲属关系公证书(具体需提供材料按相关公证办理要求提供)”。目前,新修订的“办理须知”已通过办事窗口对外发放。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表示,接下来还将定期协调市公证协会召开工作会议,就试点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难题进行研讨,制定申请材料适用标准,在市资规局操作规程框架下,进一步规范咨询、预审、查验、受理、公告、审核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并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抽调业务骨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专窗专岗开展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工作,加快业务件的办理,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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