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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2023-08-23 09:25: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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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23-08-23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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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原为江苏省江阴市某农贸市场管理人员,长期负责农贸市场内收取商铺租金、摊位费和水电费等工作。2016年1月,孙某的妹妹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于是找孙某借钱以渡过难关。  

  

  孙某自身经济状况并不足以担负其妹妹的资金需求,于是她将目光转向了手上管理的集体资金。抱着侥幸心理,孙某将2.4万余元集体资金借给了妹妹。  

  不到1个月,其妹妹就如数奉还,且这一行为并未被人发现,这让孙某更加大胆地挪用资金。2016年至2022年4月,孙某共计挪用资金65万余元。  

  2022年5月,江阴市委巡察组巡察时发现孙某挪用资金问题。此外,孙某还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22年6月,江阴市纪委监委对孙某立案审查调查。2022年7月,孙某被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11月,孙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提供:江苏省江阴市纪委监委 漫画:施昱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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