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原为江西省共青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科长,负责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工作。
2016年7月,刘某某在审查材料时发现,当地某企业服务公司在为客户代办公司登记过程中,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10余份存在地址重复、签名雷同等问题,遂暂停审批。
几个月后,该企业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找到刘某某,承认其提供的申请材料除身份证外其余均系伪造,但许诺每办理成功一家公司营业执照,可以给出500元好处费。刘某某对此默许,将洪某公司此前没有审批的材料予以审批通过。
经查,刘某某先后收受洪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5万元,其审批通过虚假材料注册的公司被用于虚开普通发票,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最终,刘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受贿罪,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纪法依据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提供:江西省共青城市纪委监委 漫画:肖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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