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文教区管委会支部,区直各部、委、办、局党委(党工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支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支部):
现将《集美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集美区纪委
集美区监察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集美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拟选拔任用的干部人选、镇街拟享受职务和职级并行待遇的干部人选、拟评先评优的单位及个人(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党风廉政意见审核内容包括:党组织上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情况;本届任期内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领导班子成员是否被问责且未过影响期;领导班子成员(含内设部门及其主管的业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受过党纪政务处分且未过影响期;其他影响评先评优的情形。
个人党风廉政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受过党纪政务处分且未过影响期;是否被诫勉且未过影响期;是否有待查或正在核查的问题线索;是否涉及正在审查的案件;其他影响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情形。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审核以干部廉政档案和纪检监察机构掌握的情况为主要依据。各级党组织在干部考察、公示期间掌握的反映干部党风廉政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构。
第四条 区纪委监委及各派驻纪检组相应成立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小组。
区纪委监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小组,由分管组织和宣传部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区委巡察办及组织和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负责人组成。具体工作由组织和宣传部负责。
派驻纪检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小组,由各派驻纪检组组长任组长,成员由本组全体人员组成。
第五条 区纪委监委受理拟选拔任用的副科级(含)以上干部人选、镇街拟享受职务和职级并行待遇的干部人选、拟选拔任用的区属高中校校长人选、拟选拔任用的区属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及总经理助理人选的党风廉政意见审核。
(一)组织和宣传部收到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任免机关报送的党风廉政意见征求材料后,送工作小组组长及成员传阅,进行会前酝酿。
(二)召开工作小组会议,逐一审核征求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阅。
(三)党风廉政意见经组长签批后书面回复。
第六条 区纪委监委受理范围外的其他拟选拔任用干部人选的党风廉政意见审核,由相应派驻纪检组受理,并参照区纪委监委审核程序执行。
第七条 拟评先评优对象的党风廉政意见由区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组联动审核。
各单位向表彰机关(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则为汇总机关)推荐评先评优对象前,应向相应派驻纪检组书面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表彰机关汇总评先评优对象名单后,统一向区纪委监委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区纪委监委参照拟选拔任用干部人选审核程序进行审核。
第八条 党风廉政意见以写实方式回复,相关部门在干部任免、评先评优决策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运用。
第九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经研究后可视情延期。
第十条 各工作小组应建立党风廉政意见审核台账,审核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干部年度考核、各类会议代表推荐人选的党风廉政意见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实施细则》(集纪〔201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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