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纪委市监委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办法(暂行)

(2014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支持、鼓励群众依法举报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举报(含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实名举报必须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署名主要联系人。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对经查证属实的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纪检监察机关审批奖励全过程对实名举报人采用密码代号申报方式;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个人相关信息。

第四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一案一奖。实名举报内容必须符合事实,客观具体,具有可查性、可核对性,与被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经查证属实予以奖励。经济案件以被举报人的定案金额为准,并按定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的一定比例发给奖金;其他案件以举报人的实际贡献大小发给一定的奖金:

(一)举报贪污贿赂,经查证属实,为国家和集体追缴或挽回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按定案金额给予以下奖励:5万元至10万元,按5%比例发放;10万元至50万元,其中超出10万元部分按3%比例发放;50万元以上,其中超出50万元部分按2%比例发放。

(二)举报挪用、挥霍公款等除前项的经济问题,经查证属实,为国家和集体追缴或挽回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按前项奖励金额数的50%奖励。

(三)举报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违纪违法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给奖金5000-10000元。

(四)举报人既举报经济问题又举报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经查证属实,奖金按两种计算方法中的较高奖金额发放。

(五)上述奖励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凡经检察院、法院、公安、海关、税务、工商等机关和部门奖励过的同一个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纪检监察机关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 对同一案件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由负责查处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举报者的贡献大小确定其奖金的数额。对联名举报的,奖金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自行分配。

第七条 奖金发放由立案检查的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不重复奖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征求案件检查、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奖励申请,报同级纪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由信访举报部门实施。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其派出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奖励申请。

第九条 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金,纳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纪委市监委及其派驻机构。各区纪委、机关企事业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纪委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印发的《中共厦门市纪委、厦门市监察局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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